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825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訴訟代理人
- 陳慕勤
- 訴訟代理人
- 龔筱祺
- 被告
- 李建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十七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士小字第1825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十七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