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160號
- 原告
- 王可云
- 被告
- 張顗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士簡字第116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