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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962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蔡明宏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
被告
陳伯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信用卡消費契約提出本件訴訟,經查,兩造間約定條款第30條合意由貴行受理信用卡申請之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而本件原告受理信用卡申請之分支機構為忠孝分行(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此有本院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明宏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962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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