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司聲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賴運興
- 當事人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常建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新北市永和區址寄送存證信函以通知相對人,然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地址詳卷),有相對人之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聲請人尚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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