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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66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張明儀

原告
佐佐木龍也
訴訟代理人
黃宇堂
被告
柯采彤
被告
華富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車輛修理費用之估價單(應分列工資、零件)、統一發票、行車執照(以上均附影本)及車損照片(應彩色列印)。

二、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三、上開補正狀及證物均應按一式兩份提出(即正本、繕本)。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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