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張明儀
- 當事人佐佐木龍也、柯采彤、華富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661號 原 告 佐佐木龍也 訴訟代理人 黃宇堂 被 告 柯采彤 華富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車輛修理費用之估價單(應分列工資、零件)、統一發票、行車執照(以上均附影本)及車損照片(應彩色列印)。 二、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三、上開補正狀及證物均應按一式兩份提出(即正本、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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