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661號
- 原告
- 佐佐木龍也
- 訴訟代理人
- 黃宇堂
- 被告
- 柯采彤
- 被告
- 華富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吉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車輛修理費用之估價單(應分列工資、零件)、統一發票、行車執照(以上均附影本)及車損照片(應彩色列印)。
二、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三、上開補正狀及證物均應按一式兩份提出(即正本、繕本)。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