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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李建忠
  • 法定代理人
    鍾鎮宇、黃揆元

  • 當事人
    脈動鏈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元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744號原 告 脈動鏈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鎮宇 被 告 華元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揆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費用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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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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