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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329號

返還租賃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明儀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健康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靖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介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329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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