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329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信介
- 訴訟代理人
- 陳淳渱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珠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健康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靖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7月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