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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329號

返還租賃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張明儀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信介
訴訟代理人
陳淳渱
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健康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靖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7月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329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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