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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2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歐家佑

上訴人
翁祥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定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254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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