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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48號

返還租賃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楊峻宇

原告
陳信介
被告
台灣健康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靜汝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248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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