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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消小字第5號

給付物品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歐家佑

上訴人
天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虹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肇資間請求給付物品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雖以劉宛甄律師名義代理提起上訴,惟未提出委任狀,上訴書狀亦無上訴人暨法定代理人之簽章,其上訴不合程式;另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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