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消小字第5號
- 上訴人
- 天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虹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肇資間請求給付物品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雖以劉宛甄律師名義代理提起上訴,惟未提出委任狀,上訴書狀亦無上訴人暨法定代理人之簽章,其上訴不合程式;另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