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補字第137號
- 原告
- 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泓瑩
- 訴訟代理人
- 郭子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峻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士補字第13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峻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