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178號
- 原告
-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技典
- 訴訟代理人
- 郭奕辰
- 被告
- 鍾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士林簡易庭移送前來(114年度士簡附民字第72號),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255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255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士小字第17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士林簡易庭移送前來(114年度士簡附民字第72號),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255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255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