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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1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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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訴訟代理人
郭奕辰
被告
鍾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士林簡易庭移送前來(114年度士簡附民字第72號),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255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255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小字第178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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