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320號
- 原告
- 賈樂玉
- 訴訟代理人
- 胡文欽
- 被告
- 歐亞信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調整租金,惟依兩造間租賃契約書第19條第4款約定合意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而本件房屋位在臺北市大安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