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31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士小字第3117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