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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311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士小字第3117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3117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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