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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4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4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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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6,900元,應徵之上訴審裁判費2,32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442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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