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6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634號
- 上訴人
- 松宏工程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台灣宅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7,161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