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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6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634號

上訴人
松宏工程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台灣宅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7,161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蔡文育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634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