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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新秩字第26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協奇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法定代理人
謝龍富

被移送人 韓鳳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4年8月25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4412754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新市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韓鳳秋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某時,於臉書散佈「颱風後別買中南部養殖的魚,因為光電板會漏毒」相關假訊息(下稱系爭訊息)。認被移送人行為業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按:移送書內行為事實欄及違反法條欄均記載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因社會秩序維護法無該條號,移送人顯有誤寫情形,依移送事實予以更正),爰依法移請裁處。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於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準用之。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0,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有明文規定。但上述規定所規範的「謠言」,除在客觀上,可以經由證據檢驗認定沒有事實根據而憑空捏造外,主觀上亦應有影響公共秩序及安寧的違序故意,並因該「謠言」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導致公共秩序大亂,影響社會的安定。在當今社會社群媒體發達的情形下,轉傳訊息,已是每人生活的日常,而真假難辨的網路訊息,又比比皆是,此時,在認定轉傳訊息者是否屬上述規定的散佈謠言時,即應以聽聞者是否心生畏懼與恐慌,並導致公共秩序大亂,為成立上述違序行為的要件事實,若聽聞訊息者不會心生畏懼與恐慌,且政府已即時澄清並發布正確訊息的內容,而散佈訊息者在政府澄清前的散佈僅是一時好意,散佈者並無即時管道可以查證所散佈的網路消息是否真實時,即因散佈者缺乏危害社會秩序的真實惡意,且未符合上述規定的要件事實,而不應處罰,以保障人民依憲法所享有的表意自由權。

三、經查:

㈠移送機關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間在臉書社群媒體轉貼「颱風過後,請不要買中南部的養殖魚,因為太陽能版被颱風吹壞掉到魚池,因為太陽能板破了漏出的粉液,非常毒!因為魚吃了毒……」之訊息,有檢舉人調查筆錄、通宵南海聖保宮及被移送人之臉書社群媒體發布訊息截圖畫面等件在卷可證,上開事實,堪信為真。

㈡被移送人答辯稱:被移送人確實於上開時間在個人臉書轉貼系爭訊息,但被移送人參看媒體、網路平台、社群文章及台南市衛生局林森毒防志工群內台南市衛生局陳月英科長之貼文,認陳科長有專業與衛生局內部資訊流通值得信任,並出於提醒臉書好友風災後購買食材要注意處,及表達自己「近半年買水產真的要小心了」之想法才直接複製轉貼訊息,又依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言論自由,及人民有知的權利,系爭訊息提及颱風過後太陽能板被颱風吹壞掉到魚池乃事實,太陽能板破裂有可能漏出有危害人體的物質則為合理懷疑等語。查,太陽能光電板歷經114年7月上旬丹娜絲颱風後,水面型及海上太陽能光電板有嚴重受損災情乃經新聞媒體報導眾所周知時事,是系爭訊息中太陽能板被颱風吹壞之基礎事實,客觀上非憑空捏造毫無根據,而被移送人就「太陽能光電板漏出粉液非常毒」訊息雖未提出太陽能光電板漏出有毒液體合理查證之證明,然系爭訊息並提及「因為魚吃了毒,可能就被撈起,送到市場,假如人吃了,後果難以想像」,訊息最後以「近半年買水產的要小心了」做結論,可知悉被移送人主觀上係提醒留意水汙染可能造成漁獲亦受汙染,食用者應留意以免損及健康,足認被移送人張貼系爭訊息時,並無危害社會秩序安寧的真實惡意。何況,政府已即時發布澄清訊息,有ETtoday新聞雲、風傳媒、雅虎新聞及經濟部臉書貼文等網頁截圖附卷可參,已足讓閱聽者透過網路查得正確訊息,難認有何可造成使閱聽者產生畏懼或恐慌,及影響公共安寧程度之情形。從而,本件依前揭卷內移送機關所舉資料以觀,被移送人之行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合,不得為不利被移送人之認定,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秩字第26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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