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新小字第619號
- 原告
- 晶晟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芳
- 訴訟代理人
- 廖家進
- 被告
-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新小字第6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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