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505號
- 原告
- 施淑美
- 被告
- 秦珠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明定。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抗告即非合法,原法院應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95條之1及第442條參照。
二、查本院受理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抗告人已於111年8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是抗告人如對該裁定不服,依上開規定,至遲應於111年8月29日具狀提出抗告,惟其先提出聲請更正裁定狀(因表明不服之意思,視同抗告),嗣後經本院民事庭以111年度小抗字第7號審理,已裁定駁回其抗告在案。抗告人突於112年12月26日再向本庭提出民事抗告狀,顯逾抗告程序之法定不變期間,自非適法,依上說明,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