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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5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施淑美
被告
秦珠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明定。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抗告即非合法,原法院應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95條之1及第442條參照。

二、查本院受理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抗告人已於111年8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是抗告人如對該裁定不服,依上開規定,至遲應於111年8月29日具狀提出抗告,惟其先提出聲請更正裁定狀(因表明不服之意思,視同抗告),嗣後經本院民事庭以111年度小抗字第7號審理,已裁定駁回其抗告在案。抗告人突於112年12月26日再向本庭提出民事抗告狀,顯逾抗告程序之法定不變期間,自非適法,依上說明,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505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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