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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5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施淑美
被告
王學堂

莊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則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狀,茲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3日送達原告,惟經查詢,原告迄至111年8月10日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506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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