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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七О七號

確定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七О七號

原告
美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正為
訴訟代理人
翁秋銘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正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原告所有台南縣永康市○○段一六四之三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之同段一六四之一地號土地之界址,為如附件內政部土地測量局九十年五月十日鑑定圖編號A-B點連接虛線所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台南縣永康市○○段一六四之三地號土地為伊所有,與被告所有坐落同段一六四之一地號土地相毗鄰,兩造土地早年曾經測量並築圍牆為界,且多年來相安無事,詎至八十八年下半年度、八十九年間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圖重測,因兩造指界不一致,原告主張以如附圖A1-B1連接虛線(即圍牆位置)為界,惟經台南縣永康地籍圖重測區土地界址糾紛協調會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七О七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界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