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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9號

因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俞慧君劉台安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7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過失傷害案件」。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事裁定若有此類之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亦可類推適用上述規定予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文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黃桂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9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因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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