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店交簡字第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1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店交簡字第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