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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1號

因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俞慧君劉台安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店交簡字第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黃桂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因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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