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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9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俞慧君熊誦梅劉台安

原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台北市景美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店交簡字第267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劉台安

              書記官 林寶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9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因業務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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