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9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台北市景美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店交簡字第267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5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9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店交簡字第267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