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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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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之4
法定代理人
魯孝亞
法定代理人
之4
訴訟代理人
余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琇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653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