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90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905號

原告
雍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慈祥
訴訟代理人
劉俊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347,320元{即(月租194,561元×12)÷10%}(即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48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4,166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93,31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