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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90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905號

原告
雍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慈祥
訴訟代理人
劉俊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347,320元{即(月租194,561元×12)÷10%}(即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48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4,166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93,31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90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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