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53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539號

原告
宋小英
訴訟代理人
施崇明
被告
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4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53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