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勞簡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9號
- 原告
- 劉易文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被告
- 順天堂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道隆
- 訴訟代理人
-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林晉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