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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勞簡字第9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洪翠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9號

原告
劉易文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告
順天堂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道隆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林晉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洪翠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勞簡字第9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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