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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洪翠芬洪翠芬
  •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陳玲華

  •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店小字第592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訴訟代理人 陳尚華 被   告 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9日下午5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行政第一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翠芬 書記官 陳柏志 通 譯 廖敏玲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柏志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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