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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592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洪翠芬洪翠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店小字第592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訴訟代理人
陳尚華
被告
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9日下午5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行政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廖敏玲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洪翠芬

        書記官 陳柏志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法 官 洪翠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592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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