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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464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洪翠芬

原告
貝斯特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淑惠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曉薇律師
被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64,0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1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洪翠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46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