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1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158號
- 原告
- 亞普達國際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信彰
- 訴訟代理人
- 楚曉雯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珮瑜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