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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15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158號

原告
亞普達國際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彰
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珮瑜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158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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