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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6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杰正

原告
國興電信網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權興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威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23,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6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