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9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945號
- 原告
- 金怡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存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周存勝可受送達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完整之事實理由(如:原告給付予被告金錢之理由為何、何時給付金錢予被告周存勝、分別給付金額為何、原告以何方式給付金錢予被告等)及相關之證據資料(如:匯款證明等)。
三、原告應具狀補正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依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