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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店小字第82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志煌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告
洪笙寶

洪仁定

林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捌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項目  就學貸款    申請日或核貸日  民國99年2月22日起、共7筆    利息 計息本金 30,810元     週年利率 0.9% 1.9%    起訖日 民國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3月27日止 民國111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週年利率 0.09% 0.19% 0.38%   起訖日 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111年3月27日止 民國111年3月28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 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小字第829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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