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店小字第829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官俊利
- 被告
- 洪笙寶
洪仁定
林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捌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項目 就學貸款 申請日或核貸日 民國99年2月22日起、共7筆 利息 計息本金 30,810元 週年利率 0.9% 1.9% 起訖日 民國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3月27日止 民國111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週年利率 0.09% 0.19% 0.38% 起訖日 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111年3月27日止 民國111年3月28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 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