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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216號

協商土地買賣事宜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聲請人
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柑等間協商土地買賣事宜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零伍佰參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216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協商土地買賣事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