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216號
- 聲請人
- 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柑等間協商土地買賣事宜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零伍佰參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21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柑等間協商土地買賣事宜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零伍佰參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