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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7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易勳

原告
鼎川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丙森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敦南100大廈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798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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