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李義間購買共有土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柒仟貳佰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17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李義間購買共有土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柒仟貳佰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