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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117號

給付管理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許容慈

原告
台灣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台灣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常佩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合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600元,應徵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117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服務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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