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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5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李陸華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嘉慶
訴訟代理人
吳嘉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皇家寶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家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嘉慶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皇家寶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命其給付新臺幣(下同)14萬9960元本息部分,核其上訴利益為14萬9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簡字第505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