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補字第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補字第72號
- 原告
- 台灣永強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鴻裕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用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
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