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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補字第72號

返還借用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補字第72號

原告
台灣永強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裕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用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

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補字第72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用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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