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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聲字第32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俞慧君黃桂興熊誦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聲字第32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95年度店簡聲字第32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推事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三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其所舉之原因均與上述情形不合,且未提出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

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金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聲字第32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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