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聲字第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聲字第32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95年度店簡聲字第32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推事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三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其所舉之原因均與上述情形不合,且未提出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