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救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但聲請人目前生活困難,無力繳交訴訟費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訴請乙○○○○○○○○○○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以97年度店勞簡字第3號受理在案,惟該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9日裁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確定,是其聲請訴訟救助,已失其附麗,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