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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1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54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聲明所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無從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正聲明所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及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154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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