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1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54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聲明所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無從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正聲明所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及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5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聲明所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無從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正聲明所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及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新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